(2017)浙0825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伟华与余姚珍、周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华,余姚珍,周爱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702号原告:郑伟华,女,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余姚珍,女,196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周爱君,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华与被告余姚珍、周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姚珍、周爱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伟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华撤回对被告余姚珍、周爱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伟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