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勇与单新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单新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634号原告:张勇,男,1988年3月27日生,住卢氏县。诉讼代理人:阿录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单新闻,男,1985年9月16日生,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单新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