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罗云光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云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终21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云光。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8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湘12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莫劲枝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荆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蒋艳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