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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3执恢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瑞宏申请被执行人王介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宏,王介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3执恢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瑞宏,男,汉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被执行人:王介其,男,汉族,1980年6月14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 本院在执行(2017)琼9023恢44号申请执行人孙瑞宏申请被执行人王介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的(2010)澄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介其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8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26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21日、7月24日、8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王介其存款共计人民币28709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介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夫 审 判 员 王春庆 审 判 员 王 晖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波 书 记 员 周 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