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颜芳诉长沙青园友仁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芳,长沙青园友仁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颜芳,女。被执行人:长沙青园友仁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胡艳红。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12月3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2016)湘0103民初5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