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东洋炭素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洋炭素有限公司,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02民初1141号原告:上海东洋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飞路486号。法定代表人:詹国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松、郑杰锋,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循环工业园区沙河子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龙。原告上海东洋炭素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洋炭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洋炭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海东洋炭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世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紫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