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锦锦与蔡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锦锦,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张锦锦,女,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蔡勇,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陵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执行人张锦锦与被执行人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蔡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锦锦欠款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8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4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人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其他执行线索。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喜春审判员 刘东伟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