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松涛、祝汉松等与王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涛,祝汉松,王帅,王继周,娄小玲,郑州黄河河务局惠金黄河河务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3996号原告刘松涛,男,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祝汉松,女,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吴刚领、张玉龙,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帅,男,汉族,2000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王继周,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代理人周陆强、袁槿(实习),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小玲,女,成年,住址河南省原阳县。被告郑州黄河河务局惠金黄河河务局,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花园口街21号。委托代理人梁梦楠、李新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涛、祝汉松诉被告王继周、娄小玲、王帅、郑州黄河河务局惠金黄河河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涛、祝汉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书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