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复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希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曲尹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复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曲尹墨,上海希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4354号原告:上海复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唐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馨。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被告:曲尹墨,男,汉族,1984年3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希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晓巧,经理。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复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尹墨、被告上海希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7)沪0106民初435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7,105,0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因本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使本案诉讼标的减少,被告曲尹墨申请解除对其持有的被告上海希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0%股权,并提供其与担保人刘晓巧的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曲尹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曲尹墨所有的被告上海希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0%股权的查封;二、查封被告曲尹墨和担保人刘晓巧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漕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大梁人民陪审员 丁剑英人民陪审员 沈知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正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