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金花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49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金花,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2003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9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2月10日因盗窃、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处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2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金花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赣0103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原审被告人杨金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金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金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金花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刑初3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潘 建审判员 叶 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欧阳龙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