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祖坤、时刚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坤,时刚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38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祖坤,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2009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时刚灵,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半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祖坤、时刚灵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祖坤、时刚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3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杨祖坤、时刚灵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聚源直街44号顺成天翼合作手机店,由被告人杨祖坤进入上述地点着手盗窃、被告人时刚灵在店外望风,将被害人梁某1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9元)、摆放在该处的奥洛斯牌G19型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9元)、奥洛斯牌G13型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元)、二手LG牌G3型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2元)、宏沃时代牌小麦MD6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元)及两台手机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祖坤处起获宏沃时代牌小麦MD6手机一台,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被害人梁某1的报案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及告知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和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处理、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祖坤、时刚灵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祖坤、时刚灵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祖坤、时刚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祖坤、时刚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祖坤、时刚灵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祖坤、时刚灵犯盗窃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祖坤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时刚灵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祖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时刚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伟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滢芬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