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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封腾电机技术有限公司、辉门摩擦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封腾电机技术有限公司,辉门摩擦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9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封腾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长春小区8号楼4单元7层2室。法定代表人:易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门摩擦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三路。法定代表人:沈梁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俊峰,湖北维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封腾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封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辉门摩擦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1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封腾公司与辉门公司之间订立、履行合同的事实未予查明;对于案外人张小伟在辉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认定错误,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1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汉封腾电机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铭俊审判员  胡 浩审判员  易齐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宇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