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5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平顺县北苗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诉平顺县广泰和矿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顺县北苗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平顺县广泰和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5民初184号原告:平顺县北苗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顺县苗庄镇岭底村。法定代表人:李苏平,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平顺县广泰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平顺县北社乡东禅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平,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顺县北苗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顺县广泰和矿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顺县北苗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顺县北苗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平顺县北苗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亮& # xB;审判员 牛云飞审判员 王 恩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