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8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金水与杭州萧山城厢旧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金水,杭州萧山城厢旧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8278号原告:傅金水,男,1954年3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良(系傅金水儿子)。被告:杭州萧山城厢旧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文化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炯,系公司职工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狄卿,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文化路181号。负责人:施海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水良,系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副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燕虹,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金水与被告杭州萧山城厢旧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傅金水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傅金水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城厢旧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金水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傅金水负担。审判员 宋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景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