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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俊更与天津君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更,天津君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572号原告:王俊更,男,1958年5月8日,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君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福鑫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川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更与被告天津君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俊更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俊更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汪 国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瑞 祥速 录 员 杨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