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守瑞与刘广超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瑞,刘广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1360号原告:刘守瑞,男,195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黑牛营子乡田杖子村二组178号。被告:刘广超,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黑牛营子乡田杖子村二组47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瑞与被告刘广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守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守瑞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守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守瑞负担。审判员 鞠怀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