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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守瑞与刘广超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瑞,刘广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1360号原告:刘守瑞,男,195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黑牛营子乡田杖子村二组178号。被告:刘广超,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黑牛营子乡田杖子村二组47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瑞与被告刘广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守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守瑞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守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守瑞负担。审判员  鞠怀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