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某、雷步进等与庆元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雷步进,吴福姿,庆元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6民初1028号原告:雷某原告雷某法定代理人兼原告:姚某,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原告:雷步进原告:吴福姿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兼原告:雷珍被告:庆元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濛洲街道濛洲街185号。法定代表人:姚跃贵,任董事长。原告雷珍、雷某、姚某、雷步进、吴福姿与被告庆元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珍、雷某、姚某、雷步进、吴福姿撤诉。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计283.5元,由原告雷珍、雷某、姚某、雷步进、吴福姿负担。审 判 长 刘北平人民陪审员 周兆荣人民陪审员 吴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