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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彭海涛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彭海涛,彭亦瑜,萍乡市昌远工程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省恒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人民西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553523864。法定代表人刘明忠,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海涛,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彭亦瑜,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执行人萍乡市昌远工程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路行村。组织机构代码:751135088。法定代表人李春文。被执行人江西省恒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科技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9764421。法定代表人彭亦瑜,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海涛、彭亦瑜、萍乡市昌远工程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省恒磁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8278元。本院已执行到位8133.7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彭海涛、彭亦瑜、萍乡市昌远工程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省恒磁电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彭海涛、彭亦瑜限制高消费。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1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志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