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1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海诉被申请人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某,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11财保5号申请人于某,男,汉族,1953年4月18日出生,现住鞍山市千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振成,系辽宁时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国生,系经理。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某诉被申请人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交纳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