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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刑更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韦明明强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406号罪犯韦明明,男,汉族,1987年7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亳刑初字第0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明明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韦明明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7日作出(2006)皖刑终字第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明明犯强奸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6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韦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明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用审判员 周 卉审判员 郑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