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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蔡茂斌与杨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茂斌,杨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866号原告蔡茂斌,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瑞昌市,委托代理人周海,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晏乃羲,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浩,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茂与被告杨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蔡茂斌于2017年8月7日以与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茂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蔡茂斌负担。审判员  苏家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核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