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蔡茂斌与杨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茂斌,杨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866号原告蔡茂斌,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瑞昌市,委托代理人周海,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晏乃羲,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浩,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茂与被告杨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蔡茂斌于2017年8月7日以与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茂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蔡茂斌负担。审判员 苏家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核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