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姜建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姜建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728号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虎,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姜建飞,男,汉族,1986年6月19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姜建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姜建飞所有的鲁N×××××轿车一辆。原告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姜建飞所有的鲁N×××××轿车查封于庆云县交警大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福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