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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7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建明和杨爱莲;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明,杨爱莲,李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440号原告李建明。原告杨爱莲。被告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明、杨爱莲诉被告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明、杨爱莲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明、杨爱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明、杨爱莲撤诉。案件受理费7210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原告李建明、杨爱莲负担。审 判 长  王雅茹代理审判员  宫伟宸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