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7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建明和杨爱莲;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明,杨爱莲,李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440号原告李建明。原告杨爱莲。被告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明、杨爱莲诉被告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明、杨爱莲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明、杨爱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明、杨爱莲撤诉。案件受理费7210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原告李建明、杨爱莲负担。审 判 长 王雅茹代理审判员 宫伟宸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