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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和永年与王学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永年,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学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和永年,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河农场职工,住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新河街**栋**号。被执行人: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滨河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朱殿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学俊和永年与王学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王学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和永年工程款43981.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608元,因义务人王学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和永年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兆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