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邱万发与李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万发,李永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685号原告:邱万发,男,1972年4月8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李永俊,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邱万发与被告李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邱万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永俊归还借款本金11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6日,李永俊以缺周转资金为由向邱万发借款11000元,双方约定此款定于2017年2月29日前归还,后经邱万发多次催要,李永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冉德全(身份证号xxxxxx)冒充邱万发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冉德全并非本案的诉讼当事人,不是本案合法的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万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永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峻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