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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孙镇、天津市集瑞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孙镇,天津市集瑞联合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1093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被告:孙镇,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塘沽区。被告:天津市集瑞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中路东侧综合办公楼203-21(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张孝伟。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镇、天津市集瑞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孙镇与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借款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通过轻易科技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实现被告孙镇的借款需求。后原告与被告孙镇及被告天津市集瑞联合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被告孙镇向原告借款419000元,期限180天,利率4.25%,被告天津市集瑞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为被告孙镇的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孙镇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孙镇拒不归还,被告天津市集瑞联合物流有限公司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孙镇偿还原告借款419000元及利息17807.5元;2、判令被告孙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900元;3、判令被告孙镇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5028元(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并要求被告孙镇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天津市集瑞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孙镇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系借款合同,被告孙镇的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集瑞联合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虽为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中路东侧综合办公楼203-21(集中办公区),但经查被告天津市集瑞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在武清区辖区内并无主要办事机构或经营场所,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被告孙镇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花  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诸葛金平本裁定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