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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西债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熊水林、江西省兴工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水林,江西省兴工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西债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熊水林,男,汉族,1963年8月31日生,住南昌市。被执行人:江西省兴工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聂传书,该公司经理。我院于2001年3月20日作出的(2001)西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西省兴工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熊水林货款5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1)西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振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