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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贯稳与王强、王保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贯稳,王强,王保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579号原告:高贯稳,男,1974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辉,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男,199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保君,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中达尚城小区。负责人:崔凤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贯稳与被告王强、王保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贯稳于2017年8月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贯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贯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高贯稳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来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