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民终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唐吉联、中山市小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吉联,中山市小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陆文军,桂平市恒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民终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吉联,住广西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小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聚源路2-30号。法定代表人:洪汝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斌,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陆文军,住广西桂平市。原审被告:桂平市恒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中山路凤凰新区中山医院后面。法定代表人:黄超海,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凤凰新区。主要负责人:韦艺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沁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唐吉联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小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榄运输公司)、原审被告陆文军、桂平市恒大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6)桂0881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吉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事实和理由:(一)小榄运输公司的粤T×××××号大客车的停运时间不足40天。该车实际属于挂靠车辆,应由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所有人确认停运天数。(二)广西中德勤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勤评估公司)不属于2016年广西司法厅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册入围机构,且其经营范围也不包括对停运损失进行评估,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程序违法。中德勤评估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采用的评估材料不准确齐全,评估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小榄运输公司辩称,其停运损失是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意见客观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地保险述称,一审法院对其公司的判决结果合法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陆文军、恒大运输公司均未提出陈述意见。小榄运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恒大运输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坏损失66891元及停运损失100000元,并由大地保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15日13时45分,陆文军驾驶登记在恒大运输公司名下的桂R×××××号大客车沿广昆高速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112KM+200M处,追尾碰撞到前方文黄强驾驶的小榄运输公司所有的粤T×××××号大客车,致使粤T×××××号大客车被推前再碰撞到前方的粤A×××××号车尾部,造成桂R×××××号大客车及粤T×××××号大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经调查,作出[2015]第D0000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文军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文黄强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后,小榄运输公司自行委托中山市志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对其车辆及物品损失价格进行了鉴定,该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损失价格结论:1、更换零配件价格49575元,2、维修价格14070元,车辆损失价格63645元,鉴定费3246元。小榄运输公司将粤T×××××号大客车于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9月28日报停班。2015年8月16日,小榄运输公司把粤T×××××号大客车交给中山市小榄龙盛汽车大修厂维修,至2015年9月25日维修完毕并出厂,维修期间40天。粤T×××××号大客车核定载客43人,需驾驶员2人及司乘员1人,实际可载客40座,班线为中山小榄-平南思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小榄运输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中德勤评估公司对粤T×××××号大客车停运40天的营运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中德勤评报字[2017]第018号评估报告书,认为该车总营运损失64040元,鉴定费为3500元。桂R×××××号大客车在大地保险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150万元并不计免赔率)。桂R×××××号大客车实际车主为唐吉联,挂靠恒大运输公司运营,陆文军是唐吉联雇请的司机。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对小榄运输公司的损失确认如下:1.车辆维修费63645元经中山市志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鉴定,应予确认。2.对于停运损失,合理的停运期间应为维修期间的40天,合理停运损失的数额应考虑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对此,中德勤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可作为定案依据,因此粤T×××××号大客车的停运损失为64040元。3.小榄运输公司自行委托鉴定交纳的鉴定费为3246元及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费为3500元,合计6746元。其次,由于到庭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予以确认。综合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陆文军的过错,陆文军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由于陆文军是唐吉联雇请的司机,发生本次事故时属执行职务期间,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唐吉联承担,恒大运输公司作为桂R×××××号大客车的挂靠单位,应对唐吉联应承担的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又因桂R×××××号大客车投保了保险,则大地保险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小榄运输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对不足部分的车辆维修61645元,由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恒大运输公司与大地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险合同约定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免赔范围,且该免赔条款属于有效条款,因此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停运损失赔偿责任。则小榄运输公司的停运损失64040元及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鉴定费6746元,合计70786元,依法应由唐吉联、恒大运输公司连带予以赔偿。判决:一、大地保险应当在承保桂R×××××号大型卧铺客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给小榄运输公司;二、大地保险应当在承保桂R×××××号大型卧铺客车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61645元给小榄运输公司;三、唐吉联应当赔偿经济损失70786元给小榄运输公司;四、恒大运输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唐吉联应承担的义务负连带的赔偿责任;五、驳回小榄运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未提出新证据。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德勤评估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首先,对于粤T×××××号大客车停运期间问题。根据中山市小榄镇龙盛汽车大修厂出具的维修证明,证明该车在该大修厂维修时间为2015年8月16日至2015年9月25日,合计为40天。又根据粤T×××××号大客车营运班线的平南客运中心及中山市小榄车站出具的证明,证实粤T×××××号大客车因事故于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9月28日在车站停班。粤T×××××号大客车停班期间与维修期间能够相互印证,一审法院以车辆的实际维修天数确定为合理的停运期间并无不当。唐吉联虽主张粤T×××××号大客车的停运期间不足40天,但并不能举证否定中山市小榄镇龙盛汽车大修厂出具的维修期间证明,因此其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次,中德勤评估公司依法经工商登记取得营业资格,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取得单项资产、企业整体资产、其他资产、项目评估的评估资格,依法具有对车辆停运损失进行评估的资质。评估人员陈力邦、黄耀鹏亦依法具有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因此,一审法院委托中德勤评估公司对粤T×××××号大客车的停运损失进行评估符合法定程序。对于中德勤评估公司不包括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布的(2016)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对该名册的编制说明,其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册只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会计类、建设类等其他类及精神障碍医学类三大类的鉴定机构,而中德勤评估公司属于资产评估类鉴定机构,并不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布的鉴定机构类型。因此,唐吉联以中德勤评估公司不包括在广西司法厅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册内为由,主张一审法院委托评估程序违法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再次,对于中德勤评估公司作出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合法问题。经审查,中德勤评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选用收益法对粤T×××××号大客车的停运损失进行评估。即通过估算粤T×××××号大客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收入及各项营运成本费用,并用营运收入减去各项营运成本费用,得到车辆的营运利润即为停运损失。中德勤评估公司选用的评估方法并无不当之处。对于粤T×××××号大客车的权属状况、营运线路、票价、车辆保险费等,有小榄运输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于其他的车辆营运成本,中德勤评估公司也根据评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通过市场调查取得相关数据。因此,中德勤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唐吉联虽不予认可该评估结论,但在本案中既不能举出充分证据推翻中德勤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也不能举证证明中德勤评估公司选取的评估方法或者评估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其主张中德勤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唐吉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唐吉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立技审判员  马荣兴审判员  陆志然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延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