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6485、6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递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递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485、6486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被执行人深圳递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万利路23号B栋5楼501-505号。法定代表人陈飞。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递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300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423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郑雅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柯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