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志海、汤金凡等与湖北奉天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海,汤金凡,湖北奉天门业有限公司,孔凤,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987号原告:张志海,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汤金凡,男,1946年7月21日出生,住石首市。被告:湖北奉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高陵镇九龙都工业园区工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中宝,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孔凤,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住石首市。被告:张华,男,1980年4月1日出生,住公安县。原告张志海、汤金凡与被告湖北奉天门业有限公司、孔凤、张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志海、汤金凡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奉天门业有限公司、孔凤、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志海、汤金凡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海、汤金凡撤回对被告湖北奉天门业有限公司、孔凤、张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志海、汤金凡负担。审判员 曾立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