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维彪申请执行赵芳毅、代祥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维彪,赵芳毅,代祥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844号申请执行人黄维彪被执行人赵芳毅被执行人代祥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民终3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芳毅、代祥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赵芳毅、代祥蓉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234934元(执行费325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