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讷河市鑫鑫双庆玻璃店与被执行人秦忠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鑫鑫双庆玻璃店,秦忠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鑫鑫双庆玻璃店。经营者:王丽,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秦忠正,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讷河市鑫鑫双庆玻璃店与被执行人秦忠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20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翟永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