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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成伟、袁伟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伟,袁伟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陈成伟,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袁伟金,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陈成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袁伟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袁伟金偿还猪苗款1540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陈成伟,并负担执行费131元。另外,在本院(2017)桂0821执330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袁伟金还应偿还欠款65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陆运飞。本院已依法受理上述二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袁伟金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本院查明,另案于2017年6月30日以(2017)桂0821执330号执行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袁伟金的银行存款5030.04元。对于上述扣划的存款,本院将依法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虽然各申请人还有部分款项未受偿,但被执行人袁伟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成伟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