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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其昊与被执行人谢荣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其昊,谢荣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葛其昊,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海,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峰,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谢荣才,男,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申请执行人葛其昊与被执行人谢荣才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3974.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1359元。经查明,被执行人谢荣才在南京市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谢荣才司法拘留15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谢荣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尚未执行到位赔偿款本金89698.41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及其他费用。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6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顺光审判员  沈 烈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