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华光、吴怀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光,吴怀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光,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吴怀早,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王华光与吴怀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吴怀早银行存款25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吴怀早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