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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彪、广西荔浦张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彪,广西荔浦张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刘彪,男,汉族,1975年3月19日出生,住桂林市。被执行人广西荔浦张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荔桂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彪申请执行广西荔浦张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廖群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