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贝贝与李探国、李润照、崔连平、马鹏飞、马保明、朱亚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贝贝,李探国,李润照,崔连平,马鹏飞,马保明,朱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943号申请执行人高贝贝,男。委托代理人李成梅,女。被执行人李探国(又名李宇秘),男。法定代理人李润照、崔连平,系李探国之父母。被执行人李润照,男。被执行人崔连平,女。被执行人马鹏飞,男。法定代理人马保明、朱亚林,系马鹏飞之父母。被执行人马保明,男。被执行人朱亚林,女。本院执行的高贝贝与李探国、李润照、崔连平、马鹏飞、马保明、朱亚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83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探国、李润照、崔连平、马鹏飞、马保明、朱亚林应向申请执行人高贝贝履行如下义务:一、由李探国、李润照、崔连平向高贝贝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4602.6元(李探国已支付5000元),马鹏飞、马保明、朱亚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李探国、李润照、崔连平负担,马鹏飞、马保明、朱亚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探国、李润照、崔连平、马鹏飞、马保明、朱亚林至今未清偿债务。【截止2017年5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为2300.82元,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7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为95.26元,从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8月1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为734.90元,从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7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为50.19元,截止2017年8月7日执行款合计:64980.13元(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申请执行费14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保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保明在银行的存款64980.13元(具体扣划金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但扣划总金额不得超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尤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