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飞诉被告吕世平、吕忠林、刘小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飞,吕世平,吕忠林,刘小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5民初1251号原告:李小飞,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吕世平,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忠林,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小育,女,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原告李小飞诉被告吕世平、吕忠林、刘小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吕世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忠林、刘小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世平返还原告李小飞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4000元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6日,被告吕世平因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4000元,由被告吕忠林、刘小育担保。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本息,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吕世平辩称,本案所涉借款属实,答辩人只是暂时无力偿还,希望被答辩人宽限一段时间。被告吕忠林、刘小育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借条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客观真实的证明借款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6日,被告吕世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息4000元,由被告吕忠林、刘小育担保。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总借故推托不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李小飞与被告吕世平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理应依照借款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向原告返还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被告吕忠林、刘小育作为被告吕世平借款的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世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4000元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吕忠林、刘小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吕世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