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4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某、邓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4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邓某,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邓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某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旷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