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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4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某、邓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4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邓某,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邓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某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旷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