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志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04执29号李志明,男,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抚××县牛头崖××号,联系电话150××××0654张文静,女,汉族,1987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市××区××王庄村张久恩,男,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北戴河区牛头崖××村李志明申请张文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04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志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04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