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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志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04执29号李志明,男,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抚××县牛头崖××号,联系电话150××××0654张文静,女,汉族,1987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市××区××王庄村张久恩,男,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北戴河区牛头崖××村李志明申请张文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04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志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04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