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阚威与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威,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211号原告:阚威,女,1972年4月3日生,汉族,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邱丽新。原告阚威诉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找不能确定被告的下落,而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公告费导致相关文书不能送达。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公告费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原告未交纳公告费的行为���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阚威负担。审判员 柴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