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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文乾与熊礼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乾,熊礼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826号原告:杨文乾,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熊礼洪,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文乾诉被告熊礼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杨文乾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熊礼洪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认为,原告杨文乾不能提供向被告熊礼洪送达法律文书的准确地址,无法找到其下落,不能送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文乾的起诉。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84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狄 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