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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屯城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兰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屯城煤业有限公司(原山西阳城沁海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天兰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1027号原告: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屯城煤业有限公司(原山西阳城沁海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润城镇屯城村。法定代表人:郭国兵,任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沁娟、刘姗姗,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天兰锅炉有限公司。地址:原平市原五路东营村南。法定代表人:武美生,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斌清,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屯城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兰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屯城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屯城煤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另案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屯城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冀东青审 判 员  续瑞君人民陪审员  宣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淑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