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匡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匡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262号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澄江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刘祈彬。委托代理人:肖建平,公司员工。被告:匡翠华,男,汉族,现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匡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尹杰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 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