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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6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苏州博斯腾商贸有限公司、顾福英、王建其、赵月娥、赵宸珩、严桂芬、顾学明、赵东英、顾思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玉珍,苏州博斯腾商贸有限公司,顾福英,王建其,赵月娥,赵宸珩,严桂芬,顾学明,赵东英,顾思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6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毛玉珍,女。被执行人苏州博斯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福英。被执行人顾福英,女。被执行人王建其,男。被执行人赵月娥,女。被执行人赵宸珩,曾用名赵晓思,男。被执行人严桂芬,女。被执行人顾学明,男。被执行人赵东英,女。被执行人顾思瑜,女。申请执行人毛玉珍与被执行人苏州博斯腾商贸有限公司、顾福英、王建其、赵月娥、赵宸珩(赵晓思)、严桂芬、顾学明、赵东英、顾思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其、赵月娥、赵宸珩(赵晓思)、赵东英、顾思瑜名下有位于苏州市联丰商业广场房产一套,上述房地产的抵押权人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为上述房地产首封法院,本院已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发函取得对上述房地产的处置权。另查明,上述房产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将对被执行人苏州博斯腾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毛玉珍,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建其、赵月娥、赵宸珩(赵晓思)、赵东英、顾思瑜名下位于苏州市联丰商业广场房地产,委托苏州金九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值为2303700元。后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该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一拍起拍价设定为1850000元,由竞买人李明友以1850000元人民币竞得上述房地产,并已交付所有款项,故上述房地产归竞买人李明友所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苏州市联丰商业广场房地产的查封。二、涤除苏州市联丰商业广场房地产上设定的抵押权。三、原被执行人王建其、赵月娥、赵宸珩(赵晓思)、赵东英、顾思瑜名下位于苏州市联丰商业广场房地产物权归竞买人李明友所有。竞买人应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杭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