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行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克、吕金丽等与高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吕金丽,高州市人民政府,李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9行初85号原告李克,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原告吕金丽,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兴强,广东高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春保,市长。委托代理人陈世筹,男,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干部。第三人李恩,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谢善娣,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是李恩的妻子。委托代理人李健,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是李恩的妹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吕金丽诉被告高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恩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吕金丽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克、吕金丽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吕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克、吕金丽共同负担,余下的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苏海云审 判 员 张国平代理审判员 封桢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邹君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