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8363刘忠平与刘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平,刘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363号原告刘忠平,男,汉族,1989年9月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刘续,男,汉族,1993年3月8日生,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平与被告刘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刘忠平负担。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万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