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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8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8363刘忠平与刘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平,刘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363号原告刘忠平,男,汉族,1989年9月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刘续,男,汉族,1993年3月8日生,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平与被告刘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刘忠平负担。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万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