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7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俊英、陈太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英,陈太芹,林开东,陈琳,林亭亭,张占宇,阜阳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7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俊英,女,1932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陈太芹,女,1964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林开东,男,198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琳,女,1987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力高共和城西区,申请执行人:林亭亭,女,199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张占宇,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被执行人:阜阳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新安大道709号。法定代表人:姚洪梅,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皖0121执7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占宇所有的登记在阜阳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货车一辆(车牌号皖K×××××),并委托进行了价格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占宇所有的登记在阜阳市富路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货车一辆(车牌号皖K×××××)。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