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伟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终198号抗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伟龙,男,1997年9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2017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伟龙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闽0802刑初33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伟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侦查机关扣押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抗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龙岩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刑初3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英审 判 员 张武平审 判 员 苏素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黄金水书 记 员 张嘉玲 来自